管理處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辦理標售,得標人為具有實際使用事實之繼承人身分者,除另有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所定之先順位優先購買權人就同一使用範圍提出主張外,無再依該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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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辦理標售,得標人為具有實際使用事實之繼承人身分者,除另有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所定之先順位優先購買權人就同一使用範圍提出主張外,無再依該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必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8年7月2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18000號
公布修正日期:(9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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