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租用不動產,及財團法人之教育團體設置學校依同法第51條規定申購所需不動產,辦理分期付款作業不再辦理,本局相關函示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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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租用不動產,及財團法人之教育團體設置學校依同法第51條規定申購所需不動產,辦理分期付款作業不再辦理,本局相關函示停止適用本局98年7月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1708號
公布修正日期:(9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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