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租用不動產,及財團法人之教育團體設置學校依同法第51條規定申購所需不動產,辦理分期付款作業不再辦理,本局相關函示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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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租用不動產,及財團法人之教育團體設置學校依同法第51條規定申購所需不動產,辦理分期付款作業不再辦理,本局相關函示停止適用
本局98年7月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1708號
公布修正日期:(9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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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租用不動產,及財團法人之教育團體設置學校依同法第51條規定申購所需不動產,辦理分期付款作業不再辦理,本局相關函示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一、依財政部98年6月4日台財產管字第0984000799號函(副本諒達)、本局98年7月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1706號令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9點、第20點辦理。二、本局下列函示停止適用:
(一)83年7月26日臺財產二字第83015453號函。
(二)85年5月10日臺財產局二字第85001378號函。
(三)85年7月25日臺財產局二字第85016872號函。
(四)90年1月29日臺財產局管第0900002245號函。
(五)91年3月19日臺財產局管字第0910006597號函。三、上述規定之修正及相關函示停止適用,係向後失其效力,業依規定辦理讓售分期付款案件者,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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