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租用不動產,及財團法人之教育團體設置學校依同法第51條規定申購所需不動產,辦理分期付款作業不再辦理,本局相關函示停止適用

  • 主旨: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租用不動產,及財團法人之教育團體設置學校依同法第51條規定申購所需不動產,辦理分期付款作業不再辦理,本局相關函示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98年6月4日台財產管字第0984000799號函(副本諒達)、本局98年7月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1706號令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9點、第20點辦理。
    二、本局下列函示停止適用:
    (一)83年7月26日臺財產二字第83015453號函。
    (二)85年5月10日臺財產局二字第85001378號函。
    (三)85年7月25日臺財產局二字第85016872號函。
    (四)90年1月29日臺財產局管第0900002245號函。
    (五)91年3月19日臺財產局管字第0910006597號函。
    三、上述規定之修正及相關函示停止適用,係向後失其效力,業依規定辦理讓售分期付款案件者,得繼續辦理至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