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被占用不動產,除被中央機關占用者外,於排除占用、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或由占用機關完成撥用前,應向占用者追收歷年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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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被占用不動產,除被中央機關占用者外,於排除占用、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或由占用機關完成撥用前,應向占用者追收歷年使用補償金財政部97年8月12日臺財產接字第097300066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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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7年8月12日臺財產接字第097300066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