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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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2年度招標第11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2年06月17日
開標日期:112年07月03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板橋區信義段0448-0000地號
新北市板橋區信義段01345-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66
87.3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6
87.3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332,300
投標保證金
(元)3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建物門牌為信義路54巷44號圍牆內磚造平房、加強磚造2層樓、庭院(上方為陽台)及道路。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3.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4.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5.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2年6月28日下午4點至5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699-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00-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467-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425.93
3170.94
90.2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30
17.15
90.2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部分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466,000
投標保證金
(元)47,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建物門牌為樟樹二路360號26樓之2(鋼筋混凝土28層樓房之第26層),共有部分7470建號,面積為4599.85m2,權利範圍544/100000、7471建號,面積4406.91m2,權利範圍546/100000、7472建號,面積9288.84m2,權利範圍1/237(含停車位編號185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管理費約為3,162元/月(未足一個月按日計算),汽車位500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2年6月28日下午2點至3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699-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00-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46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425.93
3170.94
122.8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4
21.88
122.8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部分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09,200
投標保證金
(元)6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建物門牌為樟樹二路358號27樓之1(鋼筋混凝土28層樓房之第27層),共有部分7470建號,面積為4599.85m2,權利範圍697/100000、7471建號,面積4406.91m2,權利範圍699/100000、7472建號,面積9288.84m2,權利範圍1/237(含停車位編號18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管理費約為4,214元/月(未足一個月按日計算),汽車位500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2年6月28日下午2點至3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699-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00-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469-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425.93
3170.94
128.3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06
22.77
128.3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部分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34,000
投標保證金
(元)6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建物門牌為樟樹二路358號27樓(鋼筋混凝土28層樓房之第27層),共有部分7470建號,面積為4599.85m2,權利範圍726/100000、7471建號,面積4406.91m2,權利範圍728/100000、7472建號,面積9288.84m2,權利範圍1/237(含停車位編號187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管理費約為4,397元/月(未足一個月按日計算),汽車位500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2年6月28日下午2點至3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0028-0015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5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用地(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0,298,653
投標保證金
(元)1,03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民權東路五段12號旁鐵皮圍籬內雜草地(部分上方為鄰房之雨遮、冷氣),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073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0732-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073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9
11
5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9
11
5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4,266,005
投標保證金
(元)1,42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733地號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羅斯福路三段17巷1弄13號附近水泥地(部分停放機車),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四小段0544-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2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2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3,915,000
投標保證金
(元)1,39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金山南路二段192巷31號旁綠美化及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0634-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063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3
29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3
29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39,051,911
投標保證金
(元)3,90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林森南路127號附近圍牆內水泥地及紅磚人行道(上有行道樹1棵),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租賃物坐落之國有土地範圍內紅磚人行道屬公共通行空間應保持暢通,不得堆放雜物或劃設得標人單獨使用空間等危害公共安全及通行等行為,又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57-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58-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58-0001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58-0002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59-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62-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64-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65-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66-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67-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70-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70-0001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71-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71-0001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171-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05
1487
1184
618
123
12
184
172
297
25
106
25
83
108
16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05
1487
1184
618
123
12
184
172
297
25
106
25
83
108
16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6,168,877
投標保證金
(元)3,61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157、158、158-1、158-2、166地號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興隆路三段308號鐵皮圍籬及圍牆內雜草、林地及外花圃,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本案170-1、171-2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7.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224-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225-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0228-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1
1260
11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41
1260
11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7,291,200
投標保證金
(元)73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興隆路三段304巷5弄5號附近山坡地(雜草、林、竹林)、竹搭棚及部分菜圃(土地位置未連接已開闢道路),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0-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0-0001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0-0002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1-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1-0001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2-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3-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3-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40
38
61
148
33
5
22
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38
38
61
148
33
5
22
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特)
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特)
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特)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0,260,966
投標保證金
(元)1,02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興隆路三段217號、219號附近雜草、樹地、水溝及水泥地(191地號上設有排水溝),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本案191地號土地位於排水通道上,得標人須保持下水道排水暢通,且不得於排水孔道上堆置雜物,並配合臺北市政府水利主管機關就管線及設施之使用需求及維護。
7.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0353-0002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0354-0004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22
20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22
約14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8,141,900
投標保證金
(元)1,81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353-2地號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木柵路三段48巷3弄18號前鐵絲網圍籬內磁磚地(雜草)及外雜草地、雜草、樹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388-0000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38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6.13
711.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6.13
約618.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3,625,506
投標保證金
(元)1,36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成功路二段115巷47弄36號附近雜草林(山坵)、同門牌後方鐵門及鐵皮圍籬內水泥地及同門牌旁水泥地(停放車輛)、雜草、泥土地及雜草林(山坵)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6.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泉源段三小段0400-0000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泉源段三小段0407-0000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泉源段三小段041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070.15
1157.78
587.1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28
約399
587.1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國家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
國家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
國家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569,424
投標保證金
(元)5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東昇路9號出入水泥地通道及花圃;東昇路11號加強磚造三層樓房、磚造平房(部分頂樓搭棚)、出入水泥地通道及花圃;東昇路11號附近水泥地;東昇路11號庭院(部分雜林地、種植農作物及山林步道);東昇路11號旁水泥地通道 (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5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林口區瑞平段080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1320.1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38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36,798
投標保證金
(元)3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物為瑞樹坑35號附近鐵皮平房(畜牧舍)、畜牧場設施、水池、雜草地部分區域種菜(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6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3-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6-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9-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2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60.96
425.94
163.48
21.2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2
425.94
163.48
21.2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部分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4,302,360
投標保證金
(元)43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616地號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櫻花街190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7.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7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三峽區麥子園段麥子園小段004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867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67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814,050
投標保證金
(元)8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三樹路222巷236弄59-8號鐵皮廠房、搭棚及廠區(含基地)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9.得標人倘經簽約,使用標租不動產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者應配合辦理改正,不得已承租權對抗政府之取締。
10.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8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三峽區麥子園段麥子園小段0053-0000地號
新北市三峽區麥子園段麥子園小段0054-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05
2103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20
約221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953,665
投標保證金
(元)29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三樹路222巷236弄19-6號鐵皮三層廠房、鐵皮搭房、搭棚及廠區(含廠房基地)(地上物為私人所有)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9.標人倘經簽約,使用標租不動產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者應配合辦理改正,不得以承租權對抗政府之取締。
10.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9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三峽區隆恩段0049-0000地號
新北市三峽區隆恩段0050-0000地號
新北市三峽區隆恩段0051-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1.43
191.85
284.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1.43
191.85
284.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宅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205,049
投標保證金
(元)32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物為國光街386之2號鐵皮搭房、搭棚及空地(堆放雜物)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9.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0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樹林區東豐段0391-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51.0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1.0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87,532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東豐街67-5號附近圍籬內外雜草林、泥土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1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樹林區新興段0645-0000地號
新北市樹林區新興段0646-0000地號
新北市樹林區新興段0648-0000地號
新北市樹林區新興段0649-0000地號
新北市樹林區新興段065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8.76
527.08
3461.97
61.64
140.0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8.76
約155
約3240
61.64
140.0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9,035,818
投標保證金
(元)2,90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中佳路9號鐵皮圍籬內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2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樹林區南園段0262-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951.0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98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215,700
投標保證金
(元)32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佳園路三段101巷62弄28-2、28-3號鐵皮廠房、搭棚及廠區(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得標人倘經簽約,使用標租不動產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者應配合辦理改正,不得已承租權對抗政府之取締。
9.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3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中和區景華段078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04.5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8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105,560
投標保證金
(元)11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南山路37巷8弄7號旁鐵皮搭棚(停放車輛)(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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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2-27814750分機1410 黃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