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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金馬等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奉准撥用之國有土地,經民眾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歸還土地所有權,並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其原撥用案無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應予撤銷撥用情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