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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金馬等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奉准撥用之國有土地,經民眾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歸還土地所有權,並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其原撥用案無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應予撤銷撥用情形之適用

  • 奉准撥用之金馬等地區國有土地,經地政機關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他人,撥用機關於接獲地政機關通知繳回土地所有權狀時,逕行辦理產籍註銷事宜,同時函知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註: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已廢止,適用離島建設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