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交通部所屬各機關於撥用公有土地時,對於地上違規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救濟金之發放,參照行政院九十年十月二日臺九十交字第○五八四二一號函示,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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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各機關於撥用公有土地時,對於地上違規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救濟金之發放,參照行政院九十年十月二日臺九十交字第○五八四二一號函示,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交通部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交總九十字第○一二五一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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