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交通部所屬各機關於撥用公有土地時,對於地上違規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救濟金之發放,參照行政院九十年十月二日臺九十交字第○五八四二一號函示,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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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各機關於撥用公有土地時,對於地上違規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救濟金之發放,參照行政院九十年十月二日臺九十交字第○五八四二一號函示,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交通部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交總九十字第○一二五一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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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機關於撥用公有土地時,對於地上違規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救濟金之發放,請參照行政院90年10月2日台90交字第058421號函示,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0年10月2日台90交字第058421號函、90年10月9日台90交字第057176號函及90年10月17日台90交字第056860號函辦理。二、影附前揭函各乙份。附:行政院90年10月2日臺90交字第058421號函所報貴部(交通部)公路局擬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148線2K+864至6K+988(草湖外環)段工程用地內公地墾殖救濟金356萬3763元一案,請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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