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區段徵收內公有土地,經完成無償撥用後,於開發期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商等使用分區之土地,應撤銷撥用改辦有償撥用
-
區段徵收內公有土地,經完成無償撥用後,於開發期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商等使用分區之土地,應撤銷撥用改辦有償撥用
財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臺財產一第八五○二○八○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8-30)
-
依貴部(內政部)訂頒之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如擬變更計畫,其範圍內公有土地,應俟都市計畫變更確定並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登記後,再辦理無償或有償撥用。本案依 貴部前述函所附營建署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八十五營署都字第○四九一九號函示,涉案之國有土地係在都市計畫變更前,即先行辦理撥用,故問題之癥結,在未依規定程序辦理。原則,本應辦理有償撥用。茲原撥用土地既經都市計畫變更劃為住商等使用分區,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其原定用途變更應予撤銷撥用,應由原撥用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有償撥用。註: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但尚未辦竣結案者,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