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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財產登帳方式
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財產登帳方式
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7月22日主會公字第1080500642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8-07-22)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本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82年1月30日台(82)處忠字第0093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div>說明:<div style='margin-left: 1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各機關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各期租金給付總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及租期屆滿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或租賃開始日公允價值孰低者,以租賃資產科目登帳。</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旨揭82年間函釋內容已與上開規定不符,自即日停止適用。</div></div>
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7月22日主會公字第10805006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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