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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財產登帳方式

  • 主旨:本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82年1月30日台(82)處忠字第0093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各機關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各期租金給付總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及租期屆滿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或租賃開始日公允價值孰低者,以租賃資產科目登帳。
    二、旨揭82年間函釋內容已與上開規定不符,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