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圖書館典藏之圖書全數列為財產,其餘回歸「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以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方列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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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典藏之圖書全數列為財產,其餘回歸「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以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方列為財產行政院主計處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臺九十處會二字第○九二九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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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臺九十處會二字第○九二九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