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機關學校辦理國有眷舍房地就地改建之房地,其經行政院核准變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者,各級政府機關基於公務或公用需要,仍得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有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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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辦理國有眷舍房地就地改建之房地,其經行政院核准變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者,各級政府機關基於公務或公用需要,仍得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有償撥用行政院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臺八十九人政住字第三一二八八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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