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機關學校辦理國有眷舍房地就地改建之房地,其經行政院核准變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者,各級政府機關基於公務或公用需要,仍得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有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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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辦理國有眷舍房地就地改建之房地,其經行政院核准變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者,各級政府機關基於公務或公用需要,仍得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有償撥用
行政院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臺八十九人政住字第三一二八八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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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學校辦理國有眷舍房地就地改建之房地已核定辦理標售之國有房地,各級政府機關擬辦理有償撥用者,其計價方式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惟該計價結果,仍不得低於本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所提列各該房屋、基地及各項費用合計之總額(成本),處理所得並悉數撥交該會住宅基金循環運用。二、另有償撥用待標售國有房地之經費,原則上應一次撥償,最多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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