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屬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使用機關確定或屬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用地者,於都市計畫或專案計畫未變更前,無須撤銷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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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使用機關確定或屬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用地者,於都市計畫或專案計畫未變更前,無須撤銷撥用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臺財產一第八六○二二二七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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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臺財產一第八六○二二二七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