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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屬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使用機關確定或屬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用地者,於都市計畫或專案計畫未變更前,無須撤銷撥用

  • 一、各機關撥國有土地後應依計畫用途使用,其屬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使用機關確定或屬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用地者,於都市或專案計畫未變更前,無須撤銷撥用。此外如遇因機關間協調、府會間協議、機關改制、地上物拆遷補償、訴訟排除等問題,而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使用者,應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規定申請展期。
    二、關於交通部電信總局奉准撥用之土地,如經查明屬作價投資中華電信公司之土地,自無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關於撤銷撥用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