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區段徵收而未辦竣撥用之公有土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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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區段徵收而未辦竣撥用之公有土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撥用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臺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八六六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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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臺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八六六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