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區段徵收而未辦竣撥用之公有土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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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區段徵收而未辦竣撥用之公有土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撥用
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臺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八六六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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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土地徵收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但尚未辦竣結案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其公告徵收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繼續辦理結案。」所稱「辦竣結案」,於實施區段徵收時,應指完成財務結算程序而言;至「本條例另有規定」,依立法說明,係指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除上開條文外,仍應依其公告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繼續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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