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公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於用途廢止撤銷撥用或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時,不以先行辦理變更編定為接管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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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於用途廢止撤銷撥用或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時,不以先行辦理變更編定為接管之前提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二月六日臺財產局接第○九○○○○三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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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二月六日臺財產局接第○九○○○○三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