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院校,如基金財產確屬困難,為學校發展需用公有土地時,得以學校名義申請撥用,並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公產管理法規等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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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院校,如基金財產確屬困難,為學校發展需用公有土地時,得以學校名義申請撥用,並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公產管理法規等規定管理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臺八十九財字第三二二六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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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臺八十九財字第三二二六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