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科學技術基本法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前,由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產生研發成果係在該日之前者,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應歸屬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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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前,由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產生研發成果係在該日之前者,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九科字第三一二七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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