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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置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作業規範,加速推動國有土地活化,創造永續財源。

 

本署為推動國有非公用土地綠美化,已訂頒「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明定國有非公用土地於處分、利用前,得以委託管理或認養方式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公立機構、公、私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自然人辦理綠美化。有意申請者,可逕向土地所在地轄管之本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經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受理審查符合上述處理原則後,即與申請人簽訂委託管理或認養契約,其期限最長為6年。

 

至其他機關或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亦可依財政部訂頒之「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提供辦理綠美化,並請逕洽各該國有公用土地管理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