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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0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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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承德首長宿舍提供借用及管理作業規範
承德首長宿舍提供借用及管理作業規範
公布修正日期:(105-07-07)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為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提供承德首長宿舍(以下簡稱本宿舍)予中央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借用機關)借用及管理作業,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本規範。</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本署同時受理二個以上借用機關申請借用同一門牌房地時,按下列條件定其優先順序;無法定出優先順序時,以抽籤定之:</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借用機關層級高低;同層級者,以借用機關擬分配進住之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本人及其配偶在臺北市、新北市無自有房屋者優先。</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二)使用人現任職務列等高低。</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三)使用人職等(含比照或相當職等)高低。</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四)使用人任本職年資長短。</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前項使用人,應符合宿舍管理手冊或行政院專案核定得借用首長宿舍之資格。</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本署同意借用機關借用本宿舍後,應通知借用機關簽訂本宿舍借用契約(格式如附件),雙方依契約約定事項辦理。</div>四、借用機關應依規定與使用人簽訂借用契約。<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五、借用機關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居住事實查考,瞭解使用人實際居住情形。使用人應以本宿舍為其主要經常之居所,除使用人依規定向借用機關請假外,以使用人每週至少四日於凌晨零時後,以本宿舍為住宿地點,作為認定基準。</div>
附件-承德首長宿舍提供借用及管理作業規範.pdf
附件-承德首長宿舍提供借用及管理作業規範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修正對照表.pdf
附件格式-承德首長宿舍借用契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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