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02-09-17
其 他-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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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處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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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增進職員法律知識,培植訴訟人才,以維護國家權利,並節省律師公費,特訂定本要點。二、本署及各地區分署、辦事處辦理訴訟案件,除案情重大或法律關係複雜,得報請核准延聘律師辦理者外,其餘案件,得指定下列人員為訴訟代理人,負責辦理之:(一)原業務承辦人。
(二)具有法律素養及有訴訟經驗人員。
(三)對訴訟事項具有專門知識人員。三、代理訴訟案件,如有較為繁難者,得報請核准指定召集人及有關人員組成臨時專案小組研議,提供意見,俾憑參照辦理。前項臨時專案小組開會時,代理訴訟人員應將訴訟事件案情製成節略,就法律上之觀點,研擬處理意見,並攜帶有關證據列席報告。四、代理訴訟人員為約聘僱、論件計酬或臨時人員,所撰寫之訴訟書狀,每件得支給撰狀費新臺幣六百元,同一訴訟案件每一審級最多以支給三次為限。但下列案件中屬於案情單純運用例稿、定型稿辦理者,不予支給撰狀費:
(一)共有物或公寓大廈管理費分擔案件。
(二)租賃物返還案件。
(三)金錢債權(租金)案件。
(四)土地界址疑義案件。
(五)非屬廢棄物清理法之行政訴訟案件。
(六)請求給付不當得利案件。
(七)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案件。
(八)請求發給舉報獎金案件。
(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案件。
(十)確認土地徵收失效案件。
(十一)交付保管款或遺贈物案件。
(十二)刑事訴訟案件。
(十三)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案件。
(十四)分配表聲明異議案件。五、申請支給撰狀費案應由第一層主管核定,在本署由主任秘書決行;在分署由秘書決行;在辦事處由主任決行。六、第二點各款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其經終結判決確定獲致勝訴者,得報請核准敘獎,其對國家權利有重大關係者,得予專案考績。七、第三點專案小組人員提供意見,經被採納獲致勝訴者,得由該專案小組召集人報請核准敘獎。八、本署處理業務涉及公用財產或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等訴訟案件,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九、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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