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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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公布修正日期:(1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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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放租作業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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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點放租作業方式分為批次及個案作業,程序如下:
(一)批次作業:1.列印未放(出)租國有耕地清冊。2.查對是否為國有耕地。3.查對是否非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放租耕地者。4.勘查現況。5.造具國有耕地放租公告清冊。6.公告,並徵詢異議。7.受理申請。8.審查。9.核定放租。10.訂定租約。(二)個案作業:1.受理民眾申請放租。2.查對是否為國有耕地。3.查對是否非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放租耕地者。4.勘查現況。5.造具國有耕地放租公告清冊。6.公告,並徵詢異議。7.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8.審查。9.核定放租。10.訂定租約。前項第二款第七目「曾提出申請者」,係指公告放租前已提出申請尚未結案者,免再申請。原申請案件倘因不符規定等原因,業經放租機關審核退回或註銷者,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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