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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7點

    放租作業方式分為批次及個案作業,程序如下:
    (一)批次作業:

    1.列印未放(出)租國有耕地清冊。
    2.查對是否為國有耕地。
    3.查對是否非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放租耕地者。
    4.勘查現況。
    5.造具國有耕地放租公告清冊。
    6.公告,並徵詢異議。
    7.受理申請。
    8.審查。
    9.核定放租。
    10.訂定租約。
    (二)個案作業:
    1.受理民眾申請放租。
    2.查對是否為國有耕地。
    3.查對是否非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放租耕地者。
    4.勘查現況。
    5.造具國有耕地放租公告清冊。
    6.公告,並徵詢異議。
    7.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8.審查。
    9.核定放租。
    10.訂定租約。
    前項第二款第七目「曾提出申請者」,係指公告放租前已提出申請尚未結案者,免再申請。原申請案件倘因不符規定等原因,業經放租機關審核退回或註銷者,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