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12-12-27
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審議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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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審議作業規定
公布修正日期:(1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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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建議條件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設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成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一)國產署副署長一人,兼召集人。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四)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五)桃園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代表一人。
(七)臺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八)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五至七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所列人員,由國產署聘任之;遇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人員,隨其本職進退;第一項第九款人員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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