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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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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公布修正日期:(108-09-27)
參、 其他注意事項
第 7 點
配合年終決算之辦理期限,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註銷案件,於每年九月底前報本署。
第 8 點
債務人已死亡者:
(一)依戶籍資料追查繼承人,並函詢法院有無拋棄繼承,確認有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權者,應向其追收。
(二)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者,向戶籍所在之縣市榮民服務處查詢,如為列管之榮民,依民法相關程序向各該榮民服務處申報債權。
(三)非屬榮民且無繼承人,但有遺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向管轄地方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俟法院裁定後,向遺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四)無繼承人且無遺產可供執行者,依第三點或第六點規定分別辦理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註銷事宜。
第 9 點
債務人為法人(如公司)時,倘該法人已聲請解散且無財產或清算結果未獲分配,得檢附相關資料報本署申請註銷應收款項或債權憑證。
第 10 點
原列應收款項取得債權憑證案件者,應照<表三>格式填列陳報,其餘部分依<表四>格式填報。
第 11 點
陳報註銷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案件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依序排列,以利核對。
第11點之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案件,其管控作業流程如附件。
附表.odt
附表.pdf
附件.odg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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