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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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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公布修正日期:(108-03-27)
伍、公告放租及徵詢異議
第14點
放租公告,應張貼於放租機關門首、網站及放租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之公告欄,及送土地所在地村(里)長辦公處周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br />(一)法令依據。<br />(二)國有耕地標示及面積。<br />(三)放租之對象及順序。<br />(四)受理申請之期間及地點。<br />(五)受理申請之方式及應檢附文件。<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六)如對放租標的物有主張權利或異議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之期間內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或書面理由,送放租機關,逾期不予受理。</div>(七)其他。<br />放租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始日不計入,自次日起算三十日。<br />放租機關應於放租土地現場豎立告示牌,載明放租公告張貼處所,並拍攝含告示牌之遠、近清晰照片併案存檔。<br />
第15點
放租機關辦理批次作業公告放租,受理申請期間為公告之次日起至公告期滿後三十日止(即自公告之次日起算六十日);個案作業公告放租,受理申請期間為公告之次日起至公告期滿後十五日止(即自公告之次日起算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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