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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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點
放租機關辦理批次作業公告放租,受理申請期間為公告之次日起至公告期滿後三十日止(即自公告之次日起算六十日);個案作業公告放租,受理申請期間為公告之次日起至公告期滿後十五日止(即自公告之次日起算四十五日)。
放租機關辦理批次作業公告放租,受理申請期間為公告之次日起至公告期滿後三十日止(即自公告之次日起算六十日);個案作業公告放租,受理申請期間為公告之次日起至公告期滿後十五日止(即自公告之次日起算四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