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公布修正日期:
108-03-27
摺疊全部
打開全部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管理處分-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公布修正日期:(108-03-27)
壹、總則
第1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放租機關)辦理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應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辦理。
第2點
本注意事項規定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br />(一)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農業生產合作社:主管機關核發成立登記證影本或合作農場設立登記證明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div>本注意事項規定應檢附之承租人每戶承租面積切結書,按下列方式檢附:<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申租耕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外者,為未逾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面積上限切結書。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申租耕地位於山坡地範圍,且申租人為自然人者,為未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面積上限切結書。</div>申租人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並檢附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br />
第3點
<p style="font-size: 1em;">本注意事項規定申租人或受任人應檢附之證件影本,應由申租人或受任人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登記資料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p><p style="font-size: 1em;">本注意事項規定應檢附之切結書、拋棄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說明書及協議文件(含繼受證明文件、權利移轉相關證明文件及契約書,下同)等,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各立書人蓋原租約章或依下列方式辦理:</p><p style="font-size: 1em;">(一)切結書、拋棄書及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p><p style="margin-left: 4em; text-indent: -1em; font-size: 1em;">1.立書人親自到場驗證:由立書人親自(不得由受任人代理)到場簽名及蓋章,由放租機關驗證立書人之身分證,並拍攝立書人臉部清晰照片彩色列印併案存檔,切結書等文件加註「立書人親自到場簽名及蓋章切結,經核對本人無誤」文字並由立書人及放租機關核對人員於加註處簽名及蓋章。</p><p style="margin-left: 4em; text-indent: -1em; font-size: 1em;">2.委託他人代理:切結書等文件委託他人代理送達,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並由立書人與受任人共同簽名及蓋章,經依法公證或認證後,立書人及受任人於切結書等文件共同簽名並蓋用與委託書相同之印章。</p><p style="font-size: 1em;">(二)說明書及協議文件:</p><p style="margin-left: 4em; font-size: 1em; text-indent: -1em;">1.由全體立書人或協議人依法辦理公證或認證。</p><p style="margin-left: 4em; font-size: 1em; text-indent: -1em;">2.由地政士依地政士法規定辦理簽證。</p><p style="font-size: 1em;">前項切結書應載明:切結事項如有虛偽不實者,願負法律責任,並無條件同意放租機關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p>
第4點
本注意事項規定申租人應檢附原租約申請者,如申租人遺失原租約,得由申租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立具租約遺失切結書。<br />本注意事項規定申租國有耕地須檢附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戶籍證明文件影本,由放租機關以電子處理查詢,並列印查詢文件併案存檔。但無法以電子處理查詢者,應由申租人檢附。
第5點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耕作,包含農作、畜牧。
第6點
本注意事項規定之各項作業及書表簿冊,得以電子處理。
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