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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2點

    本注意事項規定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農業生產合作社:主管機關核發成立登記證影本或合作農場設立登記證明影本,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本注意事項規定應檢附之承租人每戶承租面積切結書,按下列方式檢附:
    (一)申租耕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外者,為未逾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面積上限切結書。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申租耕地位於山坡地範圍,且申租人為自然人者,為未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面積上限切結書。
    申租人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並檢附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