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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

  • 第 13 點

    申請讓售案件,執行機關依相關證件及勘查資料審查後,如須申請人補正者,應視補正內容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至三十日內補正。
    申請讓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申購案並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讓售之標的非屬本局管理者。

    (二)申請讓售之標的屬第三點所定不適用本條規定之不動產。
    (三)不合讓售法令規定者。
    (四)地上私有建物涉有私權爭議未決者。
    (五)經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
    (六)逾期未繳付售價、使用補償金或欠租者。
    (七)申請讓售之國有土地,主管機關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分割或變更編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