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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

  • 第 12 點

    執行機關審查符合讓售規定者,於完成計價後通知申購人限期於三十日內繳清價款及使用補償金或欠租。 前項使用補償金或欠租計收至繳款日前一月底止;使用補償金之收取年限為五年。超過五年部分,屬已判決確定、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仍應予追收,不受最長五年之限制,其訴訟費用應一併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