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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

  • 第 11 點

    依本條規定讓售之不動產,其售價之計估方式如下:
    (一)土地:

    1、每一申購人(含主體建物所有人及實際分戶使用人)獲准讓售面積(含持分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按該土地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超過部分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讓售當時之市價計估。但私有主體建物使用性質成一整體不可分者,其獲准讓售之土地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面積,合計以五百平方公尺為限。
    2、核准讓售有二筆以上之土地且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適用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或按市價計估部分,以對申請人最有利方式為之。
    3、同一使用範圍分次申購者,以原申購人為限,各申購人得依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面積,合計不得逾五百平方公尺。
    4、實際分戶使用人之繼承人獲准讓售土地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面積,合計不得逾該實際分戶使用人原得適用之面積。倘該繼承人亦為第1目之申購人者,該申購人獲准讓售土地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面積,合計不得逾五百平方公尺。
    (二)房屋: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計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