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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

  • 第 10 點

    依本條申請讓售國有土地案件,其私有主體建物為共有者,由全體共有人協議申購持分共同申購。如申購人主張就各自分管使用範圍分割讓售者,應共同檢附分管使用範圍協議書及附圖,但建物使用性質成一整體不可分者,不得主張分管使用。 符合讓售規定之範圍如為一宗土地之部分,應按核准範圍分割後辦理讓售;其須變更編定始得分割或移轉者,應先變更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