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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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
執行機關受理依本條申請之讓售案件,應設置專簿登記管制,受理收件後掣發收據,並於收據上註明:「1、本收據僅證明申請讓售案件已收件,並非執行機關同意讓售之承諾。2、本收據不得移作權利憑證或抵押之用。」。
執行機關受理依本條申請之讓售案件,應設置專簿登記管制,受理收件後掣發收據,並於收據上註明:「1、本收據僅證明申請讓售案件已收件,並非執行機關同意讓售之承諾。2、本收據不得移作權利憑證或抵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