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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

  • 第 8 點

    申請人依本條申請讓售時,應繳附下列文件(所附證件為影印本者,申請人應自行核對與正本相符並註明認章):
    (一)申請書(格式由本局定之)。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讓售之國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四)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使用國有土地之證明文件(以下證件任繳一種):
    1、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本人或他人戶籍之戶籍謄本。
    2、房屋稅收據,或稅務機關課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3、水電費收據或自來水、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文件。
    4、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5、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五)地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以下擇一辦理):
    1、已登記建物: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2、未登記建物:附有本人印鑑證明之切結書。
    (六)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使用國有房屋者,以在該房屋設有本人或他人戶籍之戶籍謄本為證明文件。
    (七)其他證明文件:
    1、申請人主張就分管使用範圍分割讓售者,應檢附分管使用範圍協議書及附圖。
    2、已有租賃關係者,應檢附租約影印本。
    3、申請人為實際分戶使用人者,應依下列規定檢具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不含)以後已取得私有主體建物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1)已登記建物: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2)未登記建物(以下證件任繳一種):
    A、經依法公證或認證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印本。
    B、經依法公證或認證之切結書。
    C、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所有權證明影印本。
    D、最近一期房屋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影印本。
    E、法院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印本。
    4、其他經執行機關審核結果,應檢附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