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

  • 第 6 點

    本條所稱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係指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第一次公告之土地現值,即土地所屬地區實施平均地權後,依規定第一次公告之土地現值。 前項公告土地現值資料,由執行機關洽當地地政機關提供。但經民眾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並獲公文書答復者,或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土地現值之時間,與該地區實施平均地權之時間相符者,均得採用。 地政機關查復之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單價以坪為單位者,折算每平方公尺單價以每坪單價乘以0.3025。單價小數點一位以下捨去;總價元以下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