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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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
本條規定讓售之國有土地範圍,以主體建物、居住使用場所或附屬設施實際使用之範圍為限。 前項居住使用場所及附屬設施,以下列各款為認定之基準: (一)浴廁。 (二)晒場。 (三)庭院。 (四)畜禽舍。 (五)廚房。 (六)倉庫。 (七)其他經執行機關就現場認定應併同主體建物使用者。 第一項所稱實際使用之範圍,以勘查表所載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