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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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
得依本條規定讓售之標的係指下列各款以外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一)抵稅不動產。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三)依法不得私有之不動產。
(四)原屬宿舍、眷舍性質之不動產。
前項第(二)款公共設施用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用地。(二)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者。(三)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之土地,經執行機關同意保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