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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房地讓售案件辦理抵押貸款繳納價款作業須知

  • 第 5 點

    承購人依第四點第一項申請貸款繳價,並獲金融機構於期限內核准貸款(包括核轉總行核定),其未於繳款期限截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竣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暨金融機構撥付價款者,應依未繳價款金額給付讓售機關自繳款期限截止後三十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遲延利息(計至繳清價款日止),讓售機關並應限期承購人於繳款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承購人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承購,由讓售機關解除買賣契約,國有房地另依法處理。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申請貸款者,應依法定利率按日計收展延繳款期間之遲延利息,並於申請時預繳二個月相當於遲延利息之保證金,及於繳款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暨金融機構撥付價款。承購人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由讓售機關解除買賣契約,國有房地另依法處理。
    承購人依本須知申請貸款繳價,有合法使用關係者,於該關係存續期間依原使用關係計收價金,不收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