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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營事業機構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讓售國有土地先行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處理要點

  • 第 5 點

    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除應注意現行有關出售國有土地之限制規定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不違反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二)經出租者,由公營事業機構協調取具承租人同意終止租約之同意書後終止租約,再行辦理。如有欠租,且公營事業機構應支付補償費時,應由各該公營事業機構承諾於支付承租人之補償費中扣繳。
    (三)被占用者,俟排除占用後,再行辦理。但公營事業機構承諾於其應支付之補償費中扣抵使用補償金,並自行排除占用者,不在此限。
    (四)各該公營事業機構應出具書面承諾之事項,除前述(二)、(三)款規定者外,尚包括左列事項:
    1.俟本部國有財產局完成估價程序後,願依估定產價結算預繳保證金,差額多退少補。
    2.申請之標的,如為未登記土地時,並應承諾「如因他故,該地所有權未能登記為國有時,同意無息退還原繳保證金,自行洽登記名義人協調解決」。
    3.如因法令之原因,未能核准讓售時,同意無息退還原繳保證金,並自行恢復原狀無條件交還土地。
    4.非建築用地經終止耕、養地租約後,如無意承購,同意繳交國有財產局已支付之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