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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營事業機構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讓售國有土地先行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處理要點

  • 第 2 點

    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用國有土地時,應依照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規定,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核轉財政部同意讓售,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其因工程緊急時,得依本要點規定預繳保證金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先行使用: (一)所需土地經查明早為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使用者。 (二)各該事業計畫早經核定而未及時辦理申購者。 前項所稱「工程緊急」,係指依正常程序辦理價購土地,不能配合其工期需要而言,並以各公營事業機構無遲延申購情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