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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 第 16 點

    不動產申請分割複丈程序如下:

    (一)依據勘查使用範圍或經核定需辦分割範圍繪製地籍分割略圖,以國有土地分割請示單簽准後辦理之。
    (二)填製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印信後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已有繕發權狀者應一併檢附,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免繕發分割後權狀。
    (三)依地政機關排定複丈日期通知權利關係人按時在現場會同指界,並埋設界樁。
    (四)按地籍分割略圖及現場實際使用情形,會同權利關係人及地政機關測量人員實施複丈作業,當場向權利關係人說明分割複丈方式及界址位置,勘查人員並應於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五)洽取複丈成果圖及列印分割後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經主管核准免先勘查案件,得逕送地政機關申請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於地政機關排定複丈日期時,另會同權利關係人,一併辦理指界及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