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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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點
不動產分割,其界線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土地分割1、非屬都市計畫道路之現行道路,以實際通行使用範圍為界;其經列為法定空地使用或供畸零地合併使用者,以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合併證明書等所載範圍為界。2、各戶間通巷、防火間隔、共用水溝,以中心為界。但有使用者,依其使用範圍為界;協議者,依協議辦理。3、利用原有圍牆搭建,致其突出物跨越鄰地,以原圍牆外緣為界;圍牆為共有者,以中心為界。4、建物坐落於裡地,其出入通道單獨使用者,合併於裡地辦理分割;通巷供公眾通行者以巷道範圍辦理分割。惟通巷為鄰居共同通行且為死巷者,以中心為界。(二)建物分割,依第十點第四款至第十三款勘定之界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