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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 第 11 點

    勘查後,運用勘測輔助系統繪製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現況照片圖及管理系統辦理產籍異動、製作勘查表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繪製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時,應先核對運用之地籍圖與地政機關地籍圖是否相同:
    1、與地政機關地籍圖相同:據以繪製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並異動產籍後,列印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及現況照片圖送主管審核。
    2、與地政機關地籍圖不同:運用地政機關地籍圖以自建地籍圖方式繪製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並異動產籍後,列印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及現況照片圖送主管審核。
    (二)勘查後現場狀況變動,辦理產籍異動(含分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勘查前管理區分為「待處理」、「出租」、「借用」、「委託經營」、「委託管理」、「採取土石」、「設定地上權」、「改良利用」,或管理區分為「保留」而子管理區分為「同意使用」、「綠美化」、「促進環境保護」、「文化資產認養維護」、「法院判決有權使用」時,維持原管理區分,於完成其他產籍異動後,通知主管業務單位續處。
    2、勘查前管理區分為「占用」時,有使用補償金列管號者,維持原管理區分,於完成其他產籍異動後,通知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管理區分異動及續處;無使用補償金列管號者,依規定異動為適當之管理區分。
    3、抵稅資料、珍貴財產資料、管理資料中「有動產或權利」或「財產編號」欄位有登載者,辦理分錄後,通知主管業務單位確認分算結果或釐正相關產籍資料。
    4、產籍異動後,各錄使用面積合計總面積應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面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