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
第 17 點
水權人於同意使用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使用,或撤銷使用時,應完成土地之復整,騰空交還辦理機關,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水權人完成土地復整後騰空交還土地者,辦理機關應無息退還其使用保證金及未到期之償金。
水權人未完成土地復整者,其使用保證金及未到期部分之償金,充作土地復整之用,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