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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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點
水權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水權人使用土地有民法第七百七十六條前段所列情況之一時,水權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二﹞不得變更用途。﹝三﹞不得擅自砍伐地上林木。﹝四﹞不得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五﹞應按期繳納償金。﹝六﹞不得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水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辦理機關得隨時撤銷使用同意書,停止其使用。